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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汕头市港口锚地现状表
2. 港口相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口岸查验单位
附 图:1. 汕头港各港区规划布局图
2. 汕头港广澳港区规划布置图
3. 汕头港广澳港区规划布置图(东作业区)
4. 汕头港海门港区规划布置图
第一章 港口位置及区域
汕头市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广东省东南部,东经116°14′40″至117°19′35″;北纬23°02′33″至23°38′58″。汕头市在历史上就是粤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汕头港则是粤东地区的海上门户,是我国东南沿海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和交通枢纽,史称“粤东之门户,华南之要冲”。
汕头港东北距厦门130海里,西南距香港187海里,距广州276海里,东距台湾高雄214海里。
关于汕头湾内(老港区、珠池港区、马山港区和榕江港区)和外海(广澳港区、海门港区和南澳港区)两个区域的自然条件,现分述如下:
(一)汕头湾港区
1. 气象
1) 气温
年平均气温: 21.3℃
极端最高气温: 37.9℃
极端最低气温: 0.4℃
2)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1554.9mm
日最大降水量: 297.4mm
日降水量≥80mm平均每年出现2.8天
降雨主要集中在每年的5~8月,其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5%。
3) 雾
年平均21.4个雾日,每年的2~5月出现次数较多。
4) 相对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2%。
5)风况
该地区常风向为ENE,其出现频率为16.44%;次常风向为E,其出现频率为12.76%。强风向为E。
2. 水文
1) 潮汐
汕头湾港区潮汐性质属不正规半日潮型,潮汐不等现象较明显。
潮位特征值表
表1-1
项目 | 水位(m) | 项目 | 水位(m) | 项目 | 水位(m) |
历年最高潮位 | 4.65 | 平均低潮 | 0.87 | 极端高水位 | 4.31 |
历年最低潮位 | -0.29 | 平均潮差 | 1.03 | 极端低水位 | -0.46 |
平均海平面 | 1.37 | 设计高水位 | 2.28 | ||
平均高潮 | 1.90 | 设计低水位 | 0.32 |
2) 波浪
汕头湾口面向南海,湾口附近有妈屿、鹿屿、表角等岛形成天然屏障,加之口门外建有导流拦沙堤,外海波浪对港内泊稳的影响甚小。
3) 海流
汕头湾潮流性质属不正规半日潮流型。湾内狭长水道的深泓线附近,一般为最大流速的分布区,如鹿屿水道的最大落潮流速可达2.0~3.0m/秒。
3. 泥沙运动
汕头湾泥沙的来源主要有两方面:陆域迳流来沙和海域来沙,但以迳流来沙为主。湾内迳流主要为榕江和韩江的支流梅溪,湾口外有韩江另一
支流新津河,其中梅溪为湾内淤积的主要沙源。汕头湾内的淤积以细颗粒泥沙为主,运移形态为悬移质输运。湾内的水体以潮水为主,湾内泥沙运动的主要动力因素为涨落潮流。
4. 工程地质
本区域地质情况,基本是上部沉积了较厚的淤泥、淤泥质土、砂性土等,基底为比较坚硬的花岗岩强风化层。陆域基本在浅滩填筑而成,需作软基处理。
5. 地震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
(二)外海港区
1. 气象
1) 气温
年平均气温: 21.5℃
极端最高气温: 36.2℃
极端最低气温: 1.8℃
2)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1530.2mm
历年年最大降水量: 2510.2mm
一日最大降水量: 306.4mm
年平均降水日数: 117.2天
日降水量≥80mm日数年平均:3.7天
每年雨季为5~8月,其降水量约为年降水量的67%。
3) 雾
年平均21.4个雾日,各月均有出现, 2~5月出现次数较多。
4) 相对湿度
年平均湿度为82%,冬季为78%,夏季为85%~87%。
5) 风
该地区常风向为ENE,出现频率21.9%;次常风向NE,频率14.5%;强风向为ENE,最大风速8级以上,次强风向NE。
附图1-1 广澳/海门港区风玫瑰图
6)台风
汕头近岸受台风影响明显,平均每年有8次,中等影响程度以上的(降雨量超过100mm,海面风力8级~10级)2~3次。
2. 水文
1) 潮位
汕头地区的潮汐性质均属不正规半日潮,以下潮位值均以当地理论最
低潮面起算。
汕头港各港区潮位特征值表
单位:m 表1-2
港区 项目 | 广澳 | 海门 | 南澳 |
平均海平面 | 1.24 | 1.03 | 1.50 |
平均高潮 | 1.68 | 1.46 | 2.16 |
平均低潮 | 0.83 | 0.68 | 0.88 |
平均潮差 | 0.86 | 0.78 | 1.29 |
设计高水位 | 2.05 | 1.83 | 2.54 |
设计低水位 | 0.33 | 0.17 | 0.48 |
极端高水位 | 4.08 | 3.43 | 4.13 |
极端低水位 | -0.41 | -0.52 | -0.65 |
2) 波浪
根据各测站实测波况统计,各港区波况详见表1-3。
汕头港各港区波浪特征值表
表1-3
测站 项目 | 表角、遮浪 | 云澳 |
常浪向 | NE~SSE | ENE/NE |
频率(%) | 70以上 | 22.85/21.88 |
强浪向 | SE | NE |
实测最大波高(m) | 7.1 | 7.7 |
对应波周期T(s) | 7.8 | 8.0 |
统计年限 | 1985年 | 1973~1975年 |
代表港区 | 广澳/海门 | 南澳 |
附图1-2 广澳/海门港区波浪玫瑰图
3) 海流
外海海域属规则半日潮流海区,潮流基本呈往复流。潮流主流向为SE—NW,湾口流速大于湾内。各港区主要水域实测值见表1-4。
各港区实测最大流速统计表
表1-4
项目 位置 | 涨 潮 | 落 潮 | ||
流向(°) | 流速(cm/s) | 流向(°) | 流速(cm/s) | |
广澳港区 | 120 | 82 | 298 | 58 |
海门港区 | 50~180 | 30 | 210 | 30 |
南澳港区 | 350 | 70 | 170 | 65 |
3. 地形、地貌及泥沙运动
1) 地形、地貌
汕头沿岸主要分布有广澳湾和海门湾,面向东南开敞,海湾的两侧为岬角基岩海岸。湾内有达濠溪(接榕江/韩江)和练江注入,形成了面积较
大的冲海积平原和沙坝泻湖平原。沿岸沙滩分布较广,宽数十至数百米不等,坡度一般3°~5°。海底地形平缓开阔,坡度约1/1000左右,但在岬角基岩岸段,地形较复杂,局部有岩礁分布。
2) 泥沙运动
泥沙来源主要有陆域来沙、河流来沙、海岸侵蚀来沙和海域来沙几个途径。汕头港沿岸泥沙来源很少,泥沙运动处于动态平衡状态,对港口建设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4. 工程地质
本区域地质情况,基本是上部沉积了较厚的淤泥、淤泥质土、砂性土等,基底为比较坚硬的花岗岩强风化层,除岬角附近基岩埋深较浅处采用重力式码头外,其他位置可采用桩基码头方案。陆域基本在浅滩填筑而成,需作软基处理。
5. 地震
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
第二章 港口集疏运体系
汕头港腹地交通运输较为发达,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由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运输方式构成的综合交通体系,对外交通便利。汕头港疏港系统主要由公路、铁路组成,第一层次是经由高速公路以及国省干线公路和铁路连接经济腹地的疏港大通道;第二层次是由港口作业区连接第一层次疏港大通道的公路和疏港铁路。
汕头港提供内外贸运输、国际中转、内贸中转等综合服务。
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四通八达,以东西为主、南北为辅重点辐射东南亚、欧美市场,基本覆盖“海丝”沿线国家。
外贸内支线航运网络覆盖香港、深圳、厦门、揭阳等地。
内贸集装箱主要开辟了通往天津、日照、营口、太仓、上海、钦州、连云港等班轮。
汕头港主要通过沈海高速、汕湛高速、甬莞高速、汕昆高速、潮汕环线高速、揭惠高速、国道228 、国道324、省道507等连接省内、外腹地。
汕头港主要通过广梅汕铁路、瑞梅铁路、梅坎铁路、京九铁路等连接省内、外腹地。
潮汕国际机场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距离汕头市区约 37 公里,为4E级国际机场、中国南部沿海地区重要的干线机场、连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空中节点,通航新加坡、曼谷、吉隆坡、暹粒、金边、西哈努克等城市和地区。
汕头港依托广澳港区、海门港区、汕头广澳集装箱物流中心以及汕头北站,已初步构建海铁联运体系,并随着广澳港区和海门港区疏港铁路的陆续建设与开通,逐步向内陆经济腹地延伸。
第三章 港口设施
海域航道:汕头港主航道(外航道和榕江出海航道)、广澳港区航道和海门港区航道等。
内河航道:濠江航道、榕江航道、练江航道和韩江航道等,航道等级相对较低。
航道等级和条件以当地航道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汕头全港锚地:汕头湾锚地、1#锚地、2#锚地、3#锚地、4#锚地、5#锚地、6#锚地、7#锚地、11#锚地、12#锚地、13#锚地、14#锚地、龟西1#锚地、龟西2#锚地、龟西3#锚地、龟西4#锚地、龟西5#锚地、汕头港区第一引航锚地、汕头港区第二引航锚地、广澳港区第一引航锚地、广澳港区第二引航锚地、潮阳港区1号、潮阳港区2号、南澳港区1号、南澳港区2号。
至2022年底,汕头港全港共有500吨级以上泊位35个,万吨级深水泊位14个,码头通过能力4202万吨,集装箱198万标箱。
汕头港分港区码头泊位统计表
表3-1
生产性泊位数(个) | 码头长度 (m) | 泊位等级(DWT) | 主要 用途 | 备注 | ||||
5万吨级 以上 | 5万吨级-1万吨级 | 1万t级 -5000吨级 | 5000吨级-500吨级 | |||||
全港合计 | 35 | 5983 | 5 | 9 | 8 | 13 | ||
老港区 | 1 | 100 | 1 | |||||
1 | 100 | 1 | 液体化工 | |||||
珠池港区 | 2 | 460 | 2 | |||||
2 | 460 | 2 | 集装箱 | |||||
马山港区 | 5 | 626 | 2 | 1 | 2 | |||
3 | 484 | 1 | 1 | 1 | 煤炭 | |||
1 | 32 | 1 | 重件 | |||||
1 | 110 | 1 | 水泥 | |||||
广澳港区 | 10 | 2528 | 3 | 5 | 1 | 1 | ||
3 | 1016 | 2 | 1 | 集装箱 | 广澳1#泊位靠泊2万吨级船舶(与广澳2#、3#泊位联合作业,可满足3万吨级集装箱船和3.5万吨级散货船靠泊、可有条件减载靠泊5万吨级散货船和集装箱船),多用途泊位;广澳2#、3#泊位:2万吨级多用途和通用泊位各一个(可靠泊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按限定的靠泊条件减载靠泊7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 |||
3 | 731 | 1 | 1 | 1 | 液化石油气 | |||
2 | 458 | 2 | 多用途 | |||||
2 | 323 | 1 | 1 | 通用 | ||||
榕江港区 | 5 | 372 | 1 | 4 | ||||
4 | 322 | 1 | 3 | 成品油 | ||||
1 | 50 | 1 | 通用 | |||||
南澳港区 | 7 | 942 | 4 | 3 | ||||
6 | 835 | 4 | 2 | 通用 | ||||
1 | 107 | 1 | 军地两用 | |||||
海门港区 | 5 | 955 | 2 | 3 | ||||
1 | 30 | 1 | 成品油 | |||||
2 | 627 | 2 | 煤炭 | |||||
2 | 298 | 2 | 通用 |
1. 装卸设备:至2022年底,汕头港有门座起重机5台,桥式起重机14台,门式起重机32台。
2. 拖带能力:至2022年底,汕头港内日常配置拖轮8艘,单船最大马力为6000匹,能满足船舶进出港靠离泊作业需求。
第四章 港口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是汕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全市港口、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
汕头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港口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汕头海关
汕头海关业务管辖范围涉及粤东5个地级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汕尾市)和全国首个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覆盖面积3.1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215公里。关区内有一类口岸7个(其中水运口岸5个、空港口岸2个)、二类口岸4个、海关监管作业场所33个(其中集中作业场地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个、保税监管场所3个,注册企业总数超过1万家,业务涵盖海、陆、空、邮。
(二)龙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龙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隶属国家移民管理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负责对汕头港口岸(不含广澳港区),南澳前江、澄海莱芜台轮停泊点的出境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及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三)潮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潮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隶属国家移民管理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负责对汕头港口岸广澳港区、潮阳港口岸和广澳后江、海门镇台轮停泊点的出境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及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1. 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应当向汕头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2.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出境运输工具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3. 国际航线船舶航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申报航线行驶,如遇台风避风、船舶维修、货物目的地变更等原因需在航线途中临时抛锚、驶入维修厂检修、停靠其他港口、更改目的地港口的,需向边防检查机关申报,由边防检查机关变更船舶出入境(港)手续。
(一)海事管理机构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汕头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海关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以及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以及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出境运输工具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三)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前,需由船方或船舶代理经网上申报途径或现场申报途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含船舶基本资料、船员基本资料、运输货物基本资料、近一个月内途径城市、本航次出入境(港)城市、下一港城市等。船舶资料申报需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完成,边防检查机关对申报出入港船舶完成查验后,出入港船舶方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停泊码头及货物堆场装卸进出口货物范围属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机关管辖。工作人员、工作车辆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均应提前向管辖该口岸的边检站或者总站申请办理备案。凭备案信息经边检机关查验准许后方可通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前),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向海事管理机构办
理申报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 所载运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2. 船舶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 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停泊,应悬挂专用警示标志,按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一)引航申请
1.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1) 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2) 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3)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4) 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
舶。
前款第3项、第4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1) 外国籍船舶;
2) 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3) 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3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二)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 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 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 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4. 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上述申请资料应通过汕头港引航站阳光引航调度系统提交,由引航站调度员进行申核。
(三)引航区域及引航员登离轮水域
在交通运输部核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并在汕头港及附近水域实施引航。
(四)引航实施
1.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2.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3.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5.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7.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8.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9.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
态。
(五)地点和时间确认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 恶劣的气象、海况;
2. 被引船舶不适航;
3. 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4. 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5.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6. 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进出境船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或者按照规定申请核验单证电子信息,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按要求对停泊的进出境船舶开展登临检疫和船舶在港期间的卫生监督工作。接受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检疫完毕以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除引航员外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停留在海关监管区的进出境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船舶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
的,船舶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未获特别许可,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本港军事禁区及控制区域。
禁止船舶、设施在水下电缆、管线、隧道等专用标志标示的本港水域抛锚。
禁止船舶在所有桥梁上、下游规定范围内水域、各航道转弯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范围附近水域追越或者在单线航段会船、追越。
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禁锚区、港池锚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锚泊,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应当通报相关单位。
汕头港的码头前沿水域、航道及锚地范围内除正常维护外,禁止采砂。
第六章 港口经营管理
在汕头港内从事港口经营,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汕头港从事港口经营的申请人符合资质条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经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汕头港配备拖轮,可全天候24小时为进出汕头港的国内外大中型船舶提供靠离码头、拖带护航、抢险救助、海上拖带、消防监护、接送船员等服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汕头港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检疫,经海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汕头港的船舶代理公司主要从事为中外客商提供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集装箱代理、现代物流及国际货运等业务,提供海运整箱、拼箱、陆运、空运、订舱、制单、仓储、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服务。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汕头港为进出港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燃物料、船员接送等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汕头港各码头企业均可接收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船舶水污染物。汕头港具备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可接收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
第八章 港口安全与环境保护
汕头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年度核验申请。
(一)航道管理和保护
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要求。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及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二)汕头港海域公用航标情况
汕头航标处负责福建诏安湾诏安角至深圳大鹏湾大鹏角之间沿海水域公用导助航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其中汕头港沿海水域公用导助航设施分别由汕头航标管理站、南澳航标管理站和潮阳航标管理站实施具体管理和维护工作。截至2023年4月,汕头湾内及外海海域共有公用航标158座,其中目视航标135座,无线电航标22座,音响航标1座。汕头湾内公用航标53座,其中汕头港1-20号灯浮标标识汕头港主航道;广澳港区公用航标27座,其中广澳港区1-13号灯浮标标识广澳港区航道;海门港区有公用航标33座,其中海门港1-7号灯浮标识海门港航道;南澳周边水域有公用航标39座,其中莱长渡运1-6号灯浮标标识莱长渡运航道、后江水道1-16号灯浮标识后江水道。
(三)助航标志的维护
航标维护是指从航标建设完成至撤除之间为保障其正常工作和效能对航标结构、设备等实施的所有检查、更换、修理等活动,又称航标养护。
航标维护包含航标巡视、航标巡检、航标保养和航标修复四类。
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维护工作应满足航标维护质量指标要求,包括航标正常率和航标维护正常率,其中航标正常率应不低于99.0%,航标维护正常率应不低于99.5%。视觉航标维护应满足“标位准确、灯质正常、涂色鲜明、结构良好”的总体目标;音响航标维护应满足“信号清晰、发放及时” 的总体要求;无线电航标维护应满足“信号准确、频率稳定、功率正常、工作连续” 的总体目标;AIS岸台网络系统和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台站运行正常。
从事航标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沿海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沿海航标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导则》(JT/T 729)牵头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落实沿海航标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航标维护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航标维护单位应按照《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JT/T731)和《沿海浮动视觉航标维护规程》(JT/T953)等有关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及《海区航标维护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要求开展航标维护工作。
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天气海况允许情况下,应尽快修复失常航标,缩短航标修复时限。发生灯光熄灭、灯质错误、结构破损、无线电信号停发或错误、音响航标信号停发或错误的情况时,航标修复时限为48小时;发生灯浮离位、失踪和航标结构严重损坏的情况时,航标修复时限为72小时。
(四)助航标志的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者漂失时,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可能被误认为航标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灯光或者音响装置。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应当征得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在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搬迁、拆除。搬迁、拆除航标所需的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视觉航标的通视方向或者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发射方向,不得构筑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影响航标正常工作效能的植物。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航标保持适当距离,不得触碰航标。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岸基供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 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
2. 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资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
3.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资的甲板;
4. 进出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5.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
禁止船舶在汕头内海湾排放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应当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在汕头内海湾外其他港口水域,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防治控制要求。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用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后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毒有害物资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在汕头港水域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活动,不得倾倒泥土、砂石和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汕头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九章 港口应急处置
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汕头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工作。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市搜救中心负责制定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防抗热带气旋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船舶、设施、人员海上遇险时,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向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海上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遇险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并按规定上报。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搜救工作。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处理需要拆封、拆解当事船舶的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要求船舶驶向指定地点或者禁止其离港,扣留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证书、文书、物品、资料等并妥善保管。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针对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事故和灾害,按照《汕头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汕头市港口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进行处置。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汕头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值班电话:0754-88295404)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出入,依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章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一、汕头市港口锚地现状表
功能 | 面积(km2) | 水深(m) | |
汕头湾锚地 | 引航、待泊、检疫 | 13 | 12~18 |
1#锚地 | 装卸 | R=270m | 4.5~10 |
2#锚地 | 装卸 | R=270m | 6.0~9.2 |
3#锚地 | 装卸 | R=270m | 3.9~6.9 |
4#锚地 | 装卸 | R=270m | 5.0~7.6 |
5#锚地 | 装卸 | R=270m | 4.5~10 |
6#锚地 | 装卸 | R=270m | 4.5~10 |
7#锚地 | 装卸 | R=270m | 4.5~10 |
11#锚地 | 装卸 | R=270m | 8~10 |
12#锚地 | 装卸 | R=270m | 8~10 |
13#锚地 | 装卸 | R=270m | 8~10 |
14#锚地 | 装卸 | R=270m | 8~10 |
龟西1#锚地 | 防台 | R=270m | 6 |
龟西2#锚地 | 防台 | R=270m | 6 |
龟西3#锚地 | 防台 | R=270m | 6 |
龟西4#锚地 | 防台 | R=270m | 6 |
龟西5#锚地 | 防台 | R=270m | 6 |
汕头港区第一引航锚地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13-15 |
汕头港区第二引航锚地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13-15 |
广澳港区第一引航锚地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24 |
广澳港区第二引航锚地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16 |
潮阳港区1号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20-23 |
潮阳港区2号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14 |
南澳港区1号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13-15 |
南澳港区2号 | 引航、待泊、检疫 | R=1海里 | 7-9 |
附件 2
二、港口相关部门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
1 |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汕头市天山北路与春江路交界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 | 0754-88278671 |
2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汕头市天山北路春江大厦 | 0754-88388312 |
3 | 汕头市港航事务中心 | 汕头市韩江路31号 | 0754-88932345 |
4 | 汕头港引航站 | 汕头市韩江路31号 | 0754-88932490 |
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
(一) | 汕头海事局 | 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楼 | 0754-88900158 |
1 | 汕头龙湖海事处 | 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楼5楼 | 0754-88900173 |
2 | 汕头榕江海事处 | 汕头市滨港路滨港园23幢1楼 | 0754-88274763 |
3 | 汕头潮阳海事处 | 汕头市潮阳区潮海路口岸综合大楼9楼 | 0754-83876605 |
4 | 汕头南澳海事处 | 汕头市南澳县黄花山管委西长路猴头澳 | 0754-86814000 |
5 | 汕头广澳海事处 | 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广澳港区港口大厦汕头广澳海事处 | 0754-87373137 |
6 | 汕头澄海海事处 | 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岭亭路段外经大楼6楼 | 0754-85862351 |
7 | 汕头海事局交管中心 | 汕头市海滨路47号海事大楼10楼 | 0754-88900111 |
(二) | 汕头航标处 | 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23号 | 0754-88550167 |
1 | 汕头航标管理站 | 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23号 | 0754-88521042 |
2 | 南澳航标管理站 | 汕头市南澳县亨翔工业区 | 0754-86818778 |
3 | 潮阳航标管理站 | 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潮海路 | 0754-86636813 |
四、口岸查验单位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电 话 | |
(一) | 汕头海关 |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34号 | 0754-81198114 |
(二) |
龙湖出入境边防 检查站 | 汕头市金平区招商路2号 | 0754-88972000 |
(三) |
潮阳出入境边防 检查站 | 汕头市潮阳区新华大道 | 0754-83870074 |
汕头港各港区规划布局图
汕头港广澳港区规划布置图
汕头港广澳港区规划布置图(东作业区)
汕头港海门港区规划布置图
汕头港引航公众号